曝光一批我市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强化执法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江阴市应急管理局集中曝光10起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希望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吸取这次的教训,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排查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坚决防范遏制事故发生。

  2023年2月2日,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市荣新塑化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将油漆、二甲苯、树脂、乙酸丁酯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处6.5万元罚款。

  2023年3月1日,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市振荣钢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在2022年11月22日对该单位做安全技术服务时提出的安全风险隐患,截至检查当日仍未整改,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单位已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2022年1月1日至今未组织并且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并处6.5万元罚款。

  2023年3月8日,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国桥石化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依规定对三台储油罐的在线液位监测系统和防溢措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能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处10万元罚款。

  2023年4月11日,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阴东进寝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5台电机传动部位未设置防护罩。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处6.5万元罚款。

  2023年4月11日,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固德管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和提出防范措施。此外,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做经常性维护保养,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且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处7.1万元的罚款,并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3.6万元的罚款。

  2023年5月3日,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市兴国食品包装涂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进行切割、电焊,临时用电、动火特殊作业未开具作业票;未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未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未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并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未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处10万元罚款。

  2023年5月18日,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市阿尔法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为1名电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绝缘手套、绝缘靴。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处1.5万元罚款。

  2023年5月25日,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市金枫源纺织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有两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在打卷机运行过程中用手触摸布。此外,该单位还存在除尘设施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传动部位安全防护装置缺失、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职责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5.65万元的罚款,并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3.63万元的罚款。

  2023年6月13日,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江阴市中信彩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作为出租方,未与承租单位(江阴市苏绮织造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同时,检查发现江阴市苏绮织造有限公司二楼北侧安全出口堵塞,无应急照明,无法逃生(门从外侧锁闭)、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江阴市中信彩印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处3.87万元的处罚,并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7750元的罚款。

  江阴市苏绮织造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处5.5万元的罚款,并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的罚款。

  2023年6月19日,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市钟泰门窗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电焊车间员工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作业;该单位异氰酸酯中间库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处4.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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