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场监管总局曝光第二批城镇燃气专项整治典型执法案例,3家检验测试公司因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等行为被市场监管总局处罚,详情如下:

  2023年7月6日,根据举报线索,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开平市开瓶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7月1日对送检的70只气瓶进行安全评估时,未检验“耐压试验”项目,但出具了安全评估合格报告,构成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检验合格待出厂的气瓶未涂敷“检验机构名称”,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气瓶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该公司曾于2022年9月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决定对开平市开瓶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罚款344000元,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技术负责人许廷达罚款36000元,对该公司检验人员王天勇罚款35000元,检验人员张亮聪罚款30000元。

  2023年6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办案机构依法对宁夏国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检验特种设备、出具检验结果严重失实的报告的违法行为,且属于情节严重。8月15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作出银市监处罚〔2023〕101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办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经审查宁夏国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气瓶检验检测,银川市市场监管局曾于2022年11月17日作出银市监处罚〔2022〕1012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国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依法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质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但其在经营期间,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检验特种设备,出具检验结果严重失实的报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其在被行政处罚过一次后又出现上述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应当吊销其机构资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对宁夏国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作出吊销宁夏国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的处罚决定。

  新疆某检测集团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开展液化石油气瓶检验出具虚假报告案

  2023年9月26日,新疆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新疆克拉玛依市某检测集团科技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检验厂房门外发现有512只已检定完毕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其中有2014年出厂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厂房内职工正在从事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工序,执法人员发现检验区内水压试验仪处于停置状态,且水压试验仪上挂有“维修中”的标识。该公司一份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安全评定)报告,报告编号:新JSYSPJ-,是该公司为克拉玛依市顺利燃气有限公司检验的84只“YSP-15”型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定期检验报告,其中有出厂日期为2013.2、2013.4、2015.1的钢瓶,该报告上显示检验依据为《气瓶安全作业规程》(TSG 23—2021)、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T 8334-2022),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8年)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评估的相关资料。2023年1月至9月出具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报告、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安全评定)报告复印件共441份,报告编号为新JSYSPJ-至JSYSPJ-。

  该公司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液化石油气瓶检验和出具虚假的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第44号令)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对该公司处以200000元罚款;3.对王某处以50000元罚款;4.对何某处以40000元罚款;5.对杨某处以50000元罚款;6.对周某处以40000元罚款;7.将该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上一篇:调频式串联谐振耐压试验设备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下一篇:安顺供电局变电办理一所高试班:“三个一”助力中心技能提高